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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发布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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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版《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记者了解到,新版《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自2011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2019年西安市政府机构改革,不再单独设置轨道办,《条例》中原有的轨道交通管理体制已经不符合当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实际,为了进一步适应西安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形势,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条例》修改过程中共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117条,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后采纳42条。修改后的《条例》将进一步促进轨道交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西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这次修改《条例》,主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厘清政府部门职责,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强化控制保护区施工活动监督管理等,共三十五项。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西安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西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日常巡查权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主体地位,即将维护运营秩序、影响运营安全等方面处罚数额较低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时,强化了交通运输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监管,加强对运营单位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三是加强控制保护区域施工活动监督管理,即赋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对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职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此外,《条例》还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对其他相应条款作了部分修改。

编辑: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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