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求,顺应“轨道上的大湾区”发展需求,通过广州与佛山协同立法的创新和尝试,加强城市之间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为广州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呢?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进行修正,对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有序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和省、市对轨道交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求也不断提升。此外,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在综合开发、控制保护区作业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发展和管理实际需要,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有必要对法规进行修订。
记者:新修订的《条例》是广州与佛山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条例》是如何进行协同立法的?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新要求,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指导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和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将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探索协同立法的第一步,从立法层面解决跨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等方面的问题。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部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前往佛山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多次将法规修订稿征求佛山市的意见,形成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法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制定法规文本四个协同机制。
在内容上,《条例》的具体制度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协调衔接,还特别新增互联互通一章,促进广州与佛山及周边城市轨道交通协同配合:一是规划衔接,明确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时与相邻城市协调衔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城市政府意见。二是建设衔接,明确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全线统一。三是运营衔接,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的乘客服务标准和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互通运营信息。四是应急合作,会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跨市城市轨道交通协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合作机制。
记者:修订后的《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作了哪些新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优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流程,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新修订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推进综合开发,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综合开发实施细则。二是加强源头管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三是统筹协调产权、相邻权保护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邻区域产权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协助提出实施方案。四是划定规划控制区,避免规划线路及站点建设条件受到其他建设项目影响。
记者:《条例》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提升运营服务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城市轨道交通是广州市公共交通出行的主要方式,占比超过60%。为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展示和提升广州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和广州的城市形象,新修订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细化补充经营单位运营服务职责,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及时响应紧急求助乘客的需求等规定。二是修改完善影响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增加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禁止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等行为。三是制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规范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经营单位应当对不遵守乘客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四是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记者:《条例》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大部分线路处于地下空间,环境封闭,人员密集,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必须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全过程。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新修订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细化保护区内作业要求,作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评估和论证,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措施。二是修改完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增加禁止在轨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行为。三是允许重大事故暂停运营,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经营单位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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