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1 范围
本办法确立了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行车时间、人员、天气、车辆部件规定、工作纪律及安全公里核算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 术语与定义
3.1 新驾驶人员
集团公司中驾驶经历不足3年的驾驶员属新驾驶员。
3.2 “三不计”原则
集团公司安全行车的一项原则,及行车不计准点、不计公里、不计油耗。
4 管理机构与职责
4.1 行车安全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行车安全委员会。所属各单位相应建立行车安全工作小组。安全保卫部与所属单位安全保卫科室分别作为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行车安全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履行日常行车安全工作的落实、督促和检查。
集团公司行车安全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行车安全工作小组职责参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应职责。
4.2 汽车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公司
汽车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公司职责如下:
a)负责组织日常安全行车工作。
b)负责开展日常安全行车检查活动。
c)组织站务员、站服员、乘务员等安全行车教育。
d)会同安全保卫部实施行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实施事故整改。
5 安全行车时间、人员、天气、车辆部件规定
5.1 时间
安全行车时间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驾驶员每日连续驾车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准点时间加进出场实际驾车时间)。
b)驾驶员每日工作时间(核定工时)达10小时的,必须安排中午休息时间1个小时以上。
c)为保证驾驶人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各种班式间翻班最短间隔时间必须多于8个小时。
5.2 人员
新驾驶员实施行车任务时,应做到定人、定车、定线工作,严禁跨线代班和执行其他驾驶任务。
5.3 天气
在行车过程中,如遇到特殊天气条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在遇有风、雨、雪、雾等特殊天气条件下,能见度不足30米的,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能见度不足20米的,应暂停行驶。
b)下雨天漫水超过轮胎半径的,应暂停行驶。
c)遇有风雪严重冰冻时,可按照“三不计”原则行驶。凡行车要经过沿河险段、桥梁、立交桥和铁路道口等处的,各汽车公司必须派相关人员实地察看确定符合行驶条件后方可行车。
5.4 车辆部件
车辆部件发生下列情形,车辆应停止投入使用:
a)车辆安全部件(转向系统、灯光雨刮系统、制动系统等)发生故障时。
b)车辆低气压报警装置失效或开关按钮上的红色和黄色无法辨认。
c)燃气车辆燃气接口发生泄漏时。
d)电喇叭的控制开关发生故障或不符合标准。
e)车门安全监视器发生故障或部分和标准。
f)随车灭火器缺损。
6 安全行车工作纪律
6.1 行车
6.1.1 行驶
车辆投入运营(包括进、出场和包车返回),必须按指定路线和指定时间行驶,并按规定载客。
行车人员应服从调度指令,不准擅自误放、不放或抢时间放车,不准故意拖延行车时间,不得人为造成运营车辆接龙或脱档事件发生。
6.1.2 停放
车辆停放应遵守工作纪律如下:
a)在规定的地点规范、有序停放。
b)车辆到达始发或终点站后,驾驶员离车前必须拉好手制动、拔下钥匙、关闭车门。
c)外站车辆停放必须拉好手制动、切断电源、拔下钥匙、关好车门,停好后驾驶员应主动把钥匙交于相关人员管理,认真做好台账记录。
d)汽车公司和车队应安排相关责任人负责停车管理工作,定时对停放车辆进行安全巡视。
6.2 班次安排
6.2.1 看班
车辆看班工作纪律如下:
a)行车人员应在上班前1日了解自己的班头情况。如因不看班、问班而造成脱班或迟到,一律按旷工或迟到规定处理。
b)调度员安排加班或因特殊情况临时调整班头,必须提前通知到当事人本人,不得通过他人转告。
6.2.2 换调班
行车人员换调班工作纪律如下:
a)应于隔日提出换、调班书面申请,经车队领导批准并签注意见后,交由当班调度员进行调整。
b)对于未经车队领导同意,私自换、调班者,调度员有权对其作停班处理(代班者不计当班报酬,当班者作旷工处理);如发生意外事故,后果由责任者负责。
6.2.3 交接班
行车人员交接班工作纪律如下:
a)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接班。
b)接班人应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接班。如接班人未按时到达,交班人应继续行驶一个往返,并通知站务员及时调整安排。
c)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应做到:
1)交清车辆性能状况,填写交接班情况登记表。
2)交清随车工具、设备。
7 行车安全公里核算
7.1 行车公里核算
驾驶人员行车公里计算规定如下:
a)运营驾驶员按实际驾车行驶公里累加计算行车公里。
b)教练员教练大客车按每月150驾驶操作小时,其他汽车按120小时为准,每小时按20公里计算。其行车公里计算方法为:驾驶操作小时×学员人数×20=公里数。
c)集团公司范围内调动的驾驶人员,行车公里予以累计统计。
7.2 减扣公里
减扣公里核算规定如下:
a)发生有责事故的,减扣3000安全公里。
b)发生上报事故和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事故的,减扣10000安全公里。
c)发生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有责事故的,减扣30000安全公里。
d)发生有责死亡事故的,减扣全部安全公里。
7.3 安全公里规定
驾驶人员安全公里核算规定如下:
a)安全公里为行车公里减去应扣公里数。
b)行车公里数不足应减扣公里数时,安全公里减扣到累计数零为止。
c)集团公司范围内调动的驾驶人员,安全公里予以累计统计。
8 检查与考核
下列给出了执行本办法形成的检查与考核项目:
a)行车违规次数
b)停放车辆违规次数
9 责任追究
下列给出了责任追究项目:
a)驾驶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行车的,经查实后将按照《驾驶员安全行车违章行为处罚办法》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b)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车队负责人、车队安全管理员玩忽职守,未能有效履行安全职责,造成行车较大损失的,将依据损失和责任大小追究其相应责任。
10 报告与记录
下列给出了执行本办法形成的报告和记录项目:
a)车辆停放记录表
b)交接班情况登记表
11 附则
11.1 配套制度要求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遵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11.2 解释权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11.3 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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