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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扶持4项氢能领域中心,广东省深圳市2022年氢能产业发展扶持计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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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深证市发展和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2022年氢能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等详见申报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可命名为“深圳市XXXX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或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贷款合同或协议、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等。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要求填报月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十)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氢能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三、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在线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8日9:00至2022年11月7日17:00

(二)咨询电话:

88101248;88121178

注: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市、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可前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所在区,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对于申报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的企业,项目备案建设期和实际申报建设期不一致的,不影响正常申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2022年氢能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1、绿色高效制氢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聚焦氢气绿色高效、低成本、大规模制取,重点开展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固体氧化物电解水、碱性固体阴离子交换膜电解水、生物质制氢等关键技术研究。

2、高密度高安全性储氢技术工程研究中心

聚焦氢气高密度、高安全性存储,重点开展70MPa高压储氢瓶、液态有机物储氢、低温液态储氢、高压微管储氢、固体合金储氢等关键技术研究。

3、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及零部件工程研究中心

重点支持围绕质子交换膜、催化剂、气体扩散层、双极板、膜电极等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及零部件,以及阴极、阳极、固体电解质、单电池、密封材料和连接体等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及零部件开展关键技术研究。

4、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集成工程研究中心

聚焦提高电堆及系统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等,重点支持围绕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电堆、辅助系统、系统集成等,以及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电堆、热管理系统、电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开展关键技术研究。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1.扶持方式:分阶段资助。

2.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的,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3.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的,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三)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要求

1.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已于2022年6月30日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5.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6.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7.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8.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9.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10.工程研究中心获得批复组建后,应在市发展改革委创新载体管理平台登记,统一管理、开放使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产学研合作。

(五)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时间、方案和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金总额,主要建设条件、取得的成绩、结论与建议。申报提升项目的,需总结原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情况。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工程实验室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包括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技术发展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或提升的发展战略与思路、主要发展方向、主要任务、近期和中期目标等。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产学研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与技术团队情况以及运行和管理机制等。

6.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突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规模、地点及项目招标内容等。

7.节能及环境影响

包括节能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等。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试制)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项目投资构成中,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如有信息变更,需附项目信息变更声明);

(3)申报提升项目的需提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4)银行出具(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提交当年的审计报表;若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则提交近三年财务审计报表);

(6)上年度纳税证明;

(7)项目单位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8)申报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非必须项);

(9)申报项目技术团队成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等);

(10)申报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1);

(11)申报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2);

(12)申报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或房产证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提供租赁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所有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13)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如项目不涉及环评目录范围,无需环保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项目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的承诺函;

(14)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见附件4);

(15)项目管理承诺函(见附件5);

(16)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相关合同或协议(不少于5个);

(17)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加盖公章。(见附件6)。

二、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电解水制氢设备、储氢材料、储氢瓶、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及零部件、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等领域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的,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四)申报要求

1.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2.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需要取得场地证明、环评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6.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截至本项目申报结束之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申请政府资助资金总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项目盈利运营模式、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申请市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试制)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项目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项目涉及技术改造内容,项目单位在填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时,项目建设性质选择“技术改造”类别,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如有信息变更,需附项目信息变更声明);

(3)银行出具(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提交当年的审计报表);

(6)上年度纳税证明;

(7)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非必须项);

(8)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或房产证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所有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9)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如项目不涉及环评目录范围,无需环保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项目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的承诺函;

(10)产业化事后方式项目建设情况的投资说明(见附件3和附件3.1);

(11)项目已有设备清单(见附件3.2);

(12)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3.3);

(13)项目管理承诺函(见附件5);

(14)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加盖公章(见附件6)。

 

 

 

 

 

 

 

 

 

 

 

编辑: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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