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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就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征求意见 非化工园区可建制氢加氢一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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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配套设施和相应管理办法成为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其官网公开《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进行要求,以助力氢能产业、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重点支持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

《办法》首先界定,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其中,加氢合建站是指加氢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场所;制氢加氢一体站是指将制氢系统和加氢系统合建,为燃料电池汽车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办法》明确,在规划和建设上,加氢站布局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而对于规划方向,各地市要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重点支持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

其中,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千克/天,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千克,并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还鼓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用氢气供应量给予补贴。

在规划布点上,《办法》提出,经营性加氢站原则上为商业用地,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并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地方,建设自用的加氢站,但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加氢站项目的新改扩建审批流程,并强调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加氢站经营许可有效期为3年

《办法》还对加氢站的经营许可作出规定。

加氢站参照城镇燃气加气站管理,不核发加氢站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加氢站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加氢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必须取得这些证件方可投入运行。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则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氢气供应意向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还要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以及氢气计量、充装、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并应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办法》也明确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并明确加氢站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有效期为3年。

加氢机等显著位置要公示车用氢气价格

在加氢站的实际运营中,《办法》强调供应的车用氢气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氢气销售价格应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要公示车用氢气价格、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加氢站也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通过氢气充装柱向氢气管束车充装氢气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氢。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不得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的情形,包括汽车氢气瓶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未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以及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等。

此外,《办法》也对加氢作业提出要求,包括操作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引导车辆进站,并与加氢岛保持安全距离;加氢过程中应监视加氢机计量仪表,操作人员不可中途离开加氢区;加氢过程中禁止清扫、维修车辆等容易产生静电的一切危害作业安全的活动等。

编辑: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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