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等(以下统称试点)的申报、评估、实施、验收和推广等工作。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关键环节、重点任务和难点问题开展的试点。
交通强国专项试点是指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简称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专项任务,部党组部署的重点专项工作等组织实施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可包含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由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具体管理,纳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管理范畴。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则,建立上下联动、衔接高效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作为试点指导单位,负责相关试点任务的指导工作,协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省级、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部属单位,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试点实施单位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试点组织单位可以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试点申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组织单位组织本领域、本单位(地区)试点任务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制定并定期发布试点申报方向指引文件。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研究提出申报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统筹,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
第九条 申报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任务应符合申报方向指引要求。
(二)试点任务应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要求,明确工作导向、强化引领作用、提升质量成效,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
(三)试点任务应具备良好基础,通过先行先试能够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
(四)试点任务应有较强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能够形成良好示范带动效应。避免试点工作一般化、常规化。
(五)试点任务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最长不超过5年。
(六)新申报的试点任务应避免重复。特殊试点需求,需在申报材料中着重阐明申报理由。
第十条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程序如下:
(一)编写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组织编写《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附件2)。申报交通强国专项试点任务或既有试点组织单位申请增补试点任务,仅编写《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申报材料应思路明确、路径清晰、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能够满足试点任务实施要求。
(二)征询意见。报送申报材料前,试点组织单位应将试点申报材料征询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与部和国家局相关司局等沟通申报意向。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申报前应报请部和国家局领导同意。
(三)报送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跨区域、跨单位试点的申报材料,可由任一地区或单位牵头组织报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申报材料开展初步评估。对于不完善、不规范和未征询意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试点组织单位,修改完善或征询意见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初评的试点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转相关单位评估。相关单位依据《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评估意见表》(附件3)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形成试点任务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汇总评估意见,反馈试点组织单位。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未通过初评、评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交通运输部关于某单位(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试点任务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牵头和配合指导单位等,按程序印发。
第十五条 试点任务内容、阶段目标、试点单位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评估同意后实施变更。
第十六条 对于安排试点专项资金及提供相关政策、激励支持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章 试点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实施指导,牵头汇总政策支持清单、问题台账、重大事项等,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跟踪调度、现场核查等工作,协调推动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创新等事项。
第十八条 试点指导单位依法依职责加强对相关试点任务的技术指导,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及调度督导,及时掌握试点任务实施进展。对职责之外的试点内容,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指导解决试点任务实施中的问题,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试点任务的跟踪、调度等工作,推动试点任务有序实施。
第十九条 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监督考核、跟踪督导,推动试点任务实施。加强与试点指导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报告试点任务取得的成果经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及时向试点组织单位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试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在试点任务实施过程中,试点单位应严密监测、预防预控重大舆情、重大社会稳定等事件。一旦发生相关事件,试点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指导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及时研判并提出调整、终止试点任务等应对举措建议,报领导小组决策。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采取材料评估、现场核查等形式,每年开展试点评估工作。试点单位每年开展自评估工作。对于试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试点任务实施及验收的试点组织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要求限期整改。若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将终止该单位有关试点任务,并视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难以继续实施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试点指导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该试点任务,不再纳入试点管理范畴。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或验收申请未通过评估的试点任务,视为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试点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该试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因整改未到位而终止试点任务数量达到两项及以上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增补试点任务,不得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等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试点工作实行年报制度。在试点实施期内,试点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试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任务的组织管理、任务实施、成果效果、存在问题、自评估结果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总结试点工作和成果,形成年度试点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试点任务完成主体内容并达到主要考核目标要求的,视为具备验收条件,由试点组织单位组织试点实施单位起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4),与试点指导单位沟通一致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初评估。如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商试点组织单位补充完善或推迟验收;如认为符合验收条件,转相关试点指导单位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评估。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评估意见(附件5)。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试点指导单位在收到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后,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开展验收评估。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验收评估工作可参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由牵头指导单位会同配合指导单位、特邀专家(如有)组成验收评估工作组。验收评估工作组组长应由牵头指导单位人员担任。
(二)材料查验。验收评估工作组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科学性进行查验。
(三)现场核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试点主要实施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四)听取汇报。验收评估工作组应详细听取试点单位关于试点任务情况的汇报。
(五)交流发言。验收评估工作组成员应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可进行交流发言。
(六)形成意见。验收评估工作组研究形成验收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评估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报送试点指导单位。试点牵头指导单位将验收评估意见和完善后的验收申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强国专项试点由试点组织单位将验收评估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验收意见,会签相关试点指导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认该项试点任务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应待所含全部试点任务或某领域全部试点任务均具备验收条件后,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第五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的评定、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组织单位、试点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试点组织单位、试点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提炼试点经验成果,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转化形成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工艺工法、专利论著、创新模式等,在本单位(地区)宣传推广。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汇总整理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形成经验成果清单及典型案例,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在经验成果清单及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形成需要重点推广的经验成果,制定推广实施方案,明确推广范围、对象、形式、时限及预期成效等,向全国、区域或相关单位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应根据所含全部试点任务或某领域全部试点任务实施验收情况,系统形成典型经验与创新成果,集成推广应用或转化为制度性文件。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鼓励各试点单位自行开展交流互鉴、宣传推广活动。
第四十一条 试点相关单位应加大试点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简报、公众号、网站、报纸、电视、广播、会议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试点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全面营造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开展试点单位、试点任务等评价工作。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试点单位、试点任务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鼓励试点单位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表扬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试点指导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支持政策。在公平竞争原则下,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政策优先向试点工作倾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制定或推动制定试点工作支持政策,将试点工作优先纳入本单位(地区)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
第四十六条 试点实施单位应将试点任务优先纳入本单位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林草等部门的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对在本地区实施的相关试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
第四十八条 试点工作应当求真务实,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已印发试点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2.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
3.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评估意见表
4.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
5.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评估意见
轨道交通展消息 2025年3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54个城市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326条,运营里程10975.8公里,实际开行列车364万列次,完成客运量28.8亿人次,进站量17.2亿人次。3月份,客运量环比增加4.8亿人次,增加20.0%,同比增加0.8亿人次,增加2.9%。2月份全国总运营里程的平均客运强度为0.847万人次每公里日,环比增加8.3%,同比减少4.3%。本月无新开通线路。 其中,43个城市开通运营地铁、轻轨线路268条,运营里程9507.8公里,完成客运量27.8亿人次,进站量16.5亿人次;16个城市开通运营单轨、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线路25条,运营里程970.7公里,完成客运量8803万人次,进站量5888万人次;18个城市开通运营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线路33条,运营里程497.3公里,完成客运量1071万人次,进站量1015万人次。 相关推荐:轨道交通展展位预订 轨道交通展免费报名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