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规字〔2023〕3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明确建设各方管理责任,保障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现行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5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明确各方质量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 号)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管理权限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划分
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制定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和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同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第六条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单独建设的,该人防工程可以作为单位工程。轨道交通人防工程与土建工程共同建设的,该人防工程可以作为单位工程的子单位或分部工程。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建设过程中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的,应重新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照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检查验收管理制度执行。进场的建筑材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重点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工程监督机构。混凝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按经审核合格后的设计文件要求选用并开展试验检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编制实体检测方案并告知工程监督机构,实体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开展实体质量检测的依据,并留置现场备查。
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实体检测方案,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测,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制订并执行质量样板引路、常见问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防治重点和治理效果,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对工程材料进场检查并见证取样,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等现场质量监理职责。同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督机构报告项目质量管理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督促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
第十七条工程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有关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开展随机抽查、抽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查、抽测结果。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并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及时报告工程监督机构,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一)地基基础的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严重不相符的。
(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与承载力、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厚度或强度)不满足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三)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结果无法形成明确、清晰结论的。
(四)混凝土试块、钢筋或钢筋接头、钢材或其连接件等主要原材料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五)主体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或结构性能、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实体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六)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其它质量问题。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顺序进行。
(二)隐蔽工程验收,应当由施工承包方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收集整理隐蔽工程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并向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需要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还需通知其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纳入质量监督抽查的隐蔽工程,应当在检查验收后于隐蔽前,通知工程监督机构。
(三)中间交接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接双方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署中间交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
(四)重要使用功能检查验收,应取得使用功能检验(检测试验)合格报告、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等必需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参加各方共同签认。
(五)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可分为预验和竣工质量验收两个步骤实施,也可合并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技术特点、内容和质量验收组织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单位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分步骤实施。对受外部条件影响且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无法全部同步完成的工程(缓建、预留出入口),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当工程采用分步骤进行质量验收时,竣工质量验收应当在开通试运营前进行。组织竣工质量验收时,应当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预验时未发现的质量问题。
(二)预验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三)预验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是否处理完毕或结构变形趋于稳定(收敛)。
(四)预验时存在分阶段验收工程的已完成部分需纳入竣工质量验收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毕,并经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二)有完整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资料),并向项目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三)项目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相关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
如属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施工承包单位须收集并提交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场复验合格证明文件后,向项目监理单位申请验收,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签署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6.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7.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二)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单位工程预验。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
1.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2.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3.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验收通知和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监督机构。
(四)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
3.工程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该项目工程的所有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完整、齐全,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签认手续。
(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营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监督机构。
(四)验收组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全线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联调等试运行条件进行全面核查,质量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五)符合开通试运营条件的项目,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可开通试运营。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缓建工程,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程序组织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行为时,应责令改正。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项目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鼓励轨道交通工程参与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创建及业绩申报。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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